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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4号颁布时间:2011-12-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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