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220号颁布时间:2008-08-15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2008年8月7日区局局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已制定公布的信息,包括(1)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土地基准价。(2)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价。(3)统计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市场价。(4)房屋的拍卖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的确定不同区域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二、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对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可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委托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二)由征收机关成立的核定评税审议小组,派人员(两人以上)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审议小组根据查看情况参照相同区域税收征管记录核定计税价格。(三)经当地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税务机关在房地产税收窗口要设置相关的岗位,做到征收岗位不参与核定,核定评税岗位不参与征收。对一线征收人员,应按房屋交易合同价格或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四、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区、县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审核制定。在确定本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四)对于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财税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对于税务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税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税务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