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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车辆核定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7]169号颁布时间:2007-05-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2006]242号文件下发后,对统一全区货运车辆征收地方各税定额、规范全区货运业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也陆续反映对小吨位货运车辆纳税人核定的营业额过高、实际税负过重,对货运车辆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存在着重复征税等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货物运输车辆核定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区局要求,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全区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定期定额征税办法。对各地货物运输业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执行情况,区局将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利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为统一税收政策,方便税收征管,现对货物运输车辆重新核定营业额如下(详见附表):
  (一)对1吨(含1吨)以下货运车辆(包括其他机动车辆农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电瓶车、平板车)核定营业额为950元/月、辆。
  (二)对1吨以上2吨以下(含2吨)货运车辆核定营业额为1000元/月、吨。
  (三)2吨以上货运车辆统一按照1250元/月、吨标准核定营业额。
  (四) 
  鉴于货运业纳税人按照核定营业额缴纳地方各税后,在代开发票时还要缴纳地方各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方便税收征管,根据区局对不同吨位货运车辆代开发票量的测算结果,对2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定营业额进行统一核减调整,即:将2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核减20%,调整为1000元/月、吨;将6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货运车辆核减40%,调整为750元/月、吨;将8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货运车辆核减60%,调整为500元/月、吨;将15吨以上货运车辆核减80%,调整为250元/月、吨。以上标准仅限于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正常货运业纳税户。
  (五)对按照以上规定核定营业额缴纳地方各税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地方各税不再予以退还或抵缴。
  (六)对个人从事货运业核定营业额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零星代开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
  (七)对核定营业额的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所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对货运业纳税人外出从事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凭车籍地主管地税机关外出经营证明,以车籍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没有外出经营证明的,以代开发票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八)对核定营业额的货运车辆附征所得税的比例全区统一确定为3.3%。
  (九)对从事货运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其实际经营用货运车辆实际吨位核定营业额(不核减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其按核定营业额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只登记台帐,不征收税款;其在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对其在代开发票时实际缴纳的地方各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每一个免税年度终了的次月进行清算,即:对其按核定营业额应纳的地方各税税额不足8000元的部分,从其代开发票时缴纳的地方各税中予以退还,退还补足8000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在外地从事运输业务的,必须回到其主管地税局开具结算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十)对报停的货运车辆,车主应携带运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停歇业手续,可以从报停起始日次月起不再缴纳定额税;报停截止日次月,车主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停歇业注销手续并恢复缴纳定额税。
  (十一)对取得长期(半年以上)运输合同的货运业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已经全额缴纳了地方各税的,不再按核定的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凡不按核定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的货运车辆必须单独登记台帐,并报各地、州、市地税局备案。
  (十二)对油罐车、水泥罐车和客货两用车以实际吨位按照本规定征税。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包括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营运证的货运业纳税人,一律按照车辆实际吨位核定营业额(不核减营业额)征收地方各税。对清障车和单位自有货车零星从事货运业务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不执行本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可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
  三、对吊车、工程用翻斗车、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刮路机、沥青专用车、电力行业有线路维修(工程)车、邮电通讯行业有电信工程用车、广播电视行业有线电视(广播)安装工程车等其他车辆从事工程作业的,按照“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货运车辆管理范围。
  四、各地应积极争取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尽可能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按定额缴纳的地方各税采取委托代征的形式进行源泉控管。区局将尽快协调自治区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共同解决全区货运业地方税收源泉控管问题。
  五、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部分,仍按各地原来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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