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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免于田县玉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契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403号颁布时间:2007-07-30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减免于田县玉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契税的请示》(和地税发[2007]10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第六条“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规定。于田县玉桥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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