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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28号颁布时间:2006-08-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适用征收率一并征收增值税,对其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抵缴。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建立开票台账,掌握和监控纳税人的开票销售额,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变化,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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