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28号
颁布时间:2006-08-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适用征收率一并征收增值税,对其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可在当期纳税申报时抵缴。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建立开票台账,掌握和监控纳税人的开票销售额,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变化,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定额。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