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29号
颁布时间:2007-01-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税收政策宣传到位。
二、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进行税种登记的清理工作,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应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税种登记清理、变更工作,确保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税率调整到位。
三、2007年1月1日前销售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按原适用税率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开具负数发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