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过渡期内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车购税
(一)、办理权限
1、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车购办)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的车辆包括: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并纳入《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便函“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中的非运输车辆;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的防汛指挥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5)发动机为柴油,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轮农用运输车;
(6)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税的其他车辆。
拥有上述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等相关资料1套。
2、由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车购办方能办理免税事宜的车辆包括: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生购买一辆自用的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拥有上述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请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2套,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其中一套复印资料及一套照片连同《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车购办凭自治区国税局审批过的《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办理免税事宜。
3、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车购办方能办理免税事宜的车辆包括:
(1)设有固定装置但未纳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便函“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中的非运输车辆。
(3)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其他车辆。
拥有上述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请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套,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其中一套复印资料及一套照片连同《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车购办凭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过的《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办理免税事宜。
(二)、车购办办理免税的操作方法
1、审核员进入“设置维护”模块;
2、将“系统参数设置”中“系统参数”下的“地区代码”和“本地代码”全部设置为“00”;
3、确定修改后,审核员按免税录入纳税人资料;
4、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5、进入“设置维护” ,将“系统参数设置”中“系统参数”下的“地区代码”和“本地代码”全部恢复原设置。
6、打印一般凭证。
二、关于退税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
(1)纳税人需提供落籍地公安车管部门的不予注册登记证明和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或退车发票。
(2)纳税人需交回已签发的完税证明正、副本。车购办按规定的程序退还已征全部税款。
2、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车辆
(1)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或退车发票,收回已签发的完税证明正、副本。
(2)已登记注册的车辆还需提供落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号牌注销证明。
(3)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自其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不满1年按1年计算),退还其已纳税款。
此项业务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做全额退税,然后以“补税换证”方式补录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调入前台后,按“补税换证”征收应扣减的税额。新产生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副本连同办理退税收回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报上级单位核销。
3、发生多征、重征车购税款的,车购办经查实后,应当予以全额退还税款。
三、关于特殊规定中特殊车辆的计税
1、进口旧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车购办在对进口旧车征收车购税时,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批准允许进口旧车的有关文件。
(2)《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车购办在审核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征管人员验车。将验车记录填入“减税、免税条件”栏内并签署验车人姓名。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1)纳税人必须提供《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
(2)车辆受损后已维修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车辆维修明细单及维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车购办在审核上述车辆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征管人员验车。将验车记录填入“减税、免税条件”栏内,签署验车人姓名。
3、库存超过三年车辆
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纳税人必须提供三年以前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以及当前时期销售商出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和车辆库存证明。
车购办在审核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征管人员验车。将验车记录填入“减税、免税条件”栏内并签署验车人姓名。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1)纳税人必须提供机动车质检站或国家汽车检测中心出具的车辆定型试验报告,其中,新疆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试验车辆出具新疆交通科研所的试验报告以及《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
(2)车购办在审核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征管人员验车。将已行驶公里记录填入“减税、免税条件”栏内并签署验车人姓名
四、关于不需办理公安号牌的特殊车辆
对于厂矿、机场、火车站等内部使用的机动车辆,虽不需办理公安号牌,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申报纳税。各车购办应积极上户,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五、关于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车购税的,各车购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车购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关于更换底盘(车架)
1、已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其车辆发动机未做更换,仅更换了底盘,并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到车购办已办理了变更手续的,发生过户行为时,各地、州应直接予以建档。
2、已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其车辆发动机和底盘均做了更换或只更换了底盘,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未到车购办办理变更手续的,车购办应依据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70%征收车购税。
3、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70%。
七、关于补录车辆号牌
自2005年1月起,各车购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主动与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监理部门加强联系,按月取得当月已登记注册车辆的明细资料,根据获取的资料补录未取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车辆的号牌,并对补录号牌的车辆档案进行归档。
八、关于车辆照片
自2005年3月1日起,除免税车辆档案及按特殊规定计税的车辆档案中应留存车辆照片外,其他新建车购税车辆档案中一律停止装入车辆照片。
九、关于车辆档案转出
1、车主转出车辆档案时各车购办须在完税证明“备注栏”注明转出日期和转出目的地车购办名称。
2、车购办须打印《车辆购置税转移通知书》并加盖“档案管理专用章”。
3、车购办须列明车辆档案清单,与纳税人共同核对后装袋签封,交给纳税人签收。
4、档案中不要装入《车辆购置税档案卡》。
十、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