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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七师柳条沟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350号
颁布时间:2006-08-09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库加固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塔地地税发[2006]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区局新地税发[2003]132号文件关于农业排灌工程征免“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农七师水利局投资的柳条沟水库、车排子水库、奎屯水库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不属于农业排灌免征“建筑业”营业税范围,应当按照“建筑业_修缮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上述水利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水利工程劳务发生地,由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即乌苏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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