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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用盐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4]698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塔城宏达盐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工业用盐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4]13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各类开采盐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中所列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按17%计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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