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01-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逐步启用网上申报与网上认证系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操作办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网上认证或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认证方式,各地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需求逐步启用网上认证系统。
二、认证扫描仪由纳税人自愿、自主选择购置。在网络或认证设备出现问题时还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对网上认证系统启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和质量,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利用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上提供的网上认证系统,将自行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服务器,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二、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必须自备能够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
三、网上认证信息录入方式分为扫描仪扫描录入和手工录入,纳税人自愿选择录入方式,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购买扫描仪。
四、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认证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五、各地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对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
六、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征收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网上认证的申请及确认,按日查询“认证未通过”专用发票信息,定期向管理人员通报采用网上认证纳税人的信息。
第三章 确认程序
七、申请使用网上认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确认表》”)(附件一),也可以通过登录新疆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申请确认表》。按照填表要求如实、正确填写《申请确认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认证的确认登记。
《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八、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网上认证\企业开户管理”进行开户,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密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发送给纳税人,同时将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请确认表》退还纳税人一份。
第四章 抵扣联数据采集、传输
九、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
准确录入和扫描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
十、纳税人于每月最后一天的20:00前,将网上认证系统生成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传送税务机关。
十一、对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初次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可根据票面信息与电子信息进行核对、修改后重新报送一次。
十二、发生下列情形时,纳税人应持专用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一)纳税人扫描设备发生故障或设备损坏,截止月末最后一天仍无法恢复使用的。
(二)因技术故障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
(三)经两次网上认证专用发票未通过的。
十三、征收人员每天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网上认证未通过发票查询”菜单查询专用发票信息,对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十四、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征收人员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交复核岗传递稽查部门。
十五、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抵扣联复印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用发票复印件的认证事宜。
第五章 专用发票保管
十六、纳税人通过网上认证系统接收税务机关反馈的认证结果数据,对当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自行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第六章 注消开户
十七、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注消其网上认证的使用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七章 培训及咨询服务
十八、网上认证的软件、操作说明及相关培训资料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过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十九、纳税人确因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正确使用软件和扫描仪设备的,可自愿参加软件开发商和扫描仪供应商组织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
二十、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及扫描仪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拨打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与软件开发商、扫描仪供应商联系。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所有使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
二十二、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确认表(略)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扫描仪或键盘,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进行采集并转换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比对,产生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二、实行网上认证有哪些好处
(一)网上认证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即时的认证方式,它消除了认证工作的时空限制,缩短了纳税人与国税局空间上的距离。
(二)网上认证软件系统提供了发票的扫描录入功能,减轻发票数据的录入工作量,方便企业使用。
(三)纳税人可以随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互联网进行识伪认证,及时有效地杜绝假专用发票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纳税人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随时通过网上认证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机关上下班工作时间限制。
(五)操作简便,易于维护的要求。网上认证系统登录时自动升级,方便用户操作使用。
三、如何进行网上认证
(一)首先,纳税人通过宽带接入等方式连接到互联网,并登录到新疆国税局纳税服务网站(http://www.xj-n-tax.gov.cn),选择纳税服务网站上阳光通道栏目的网上税局,进入“网上税局”后,选择左边导航栏中的“网上认证”按钮既可进入网上认证系统登录页面。
(二)纳税人利用扫描仪或键盘,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主要信息采集并转化为电子信息。
(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加密后,通过互联网上传到国税局的认证服务器上。
(四)网上认证服务器接收到发票电子信息后解密,转发给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由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该专用发票自动识伪认证。
(五)网上认证服务器将认证结果即时回传给企业端,企业端系统接收并显示该结果。
四、网上认证系统能否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
每一张认证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和认证结果,在国税局端和纳税人端都会留有记录和日志。在国税局端和纳税人端都可以打印认证结果清单。
五、能否及时得知认证结果
几秒钟内即可完成一张专用发票的认证,纳税人可即时获得国税机关反馈的认证结果。
六、进行网上认证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申请准认表》,也可以通过因特网到新疆国家税务局网站(www.xj-n-tax.gov.cn)下载《申请准认表》。按照填表要求如实、正确填写《申请核准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认证的确认登记。税务机关会即时受理完成登记,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密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发送给纳税人。
七、纳税人如果想通过网上认证需配备那些设备
网上认证所需设备为计算机、发票扫描仪(也可手工录入)、打印机,计算机要求安装WIN98以上操作系统(IE6.0以上效果最佳)。
八、使用网上认证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网上认证的软件、操作说明及相关培训资料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过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确因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正确使用软件和扫描仪设备的,可自愿参加软件开发商和扫描仪供应商组织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
九、使用网上认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应采用上门认证。
(二)对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或“重复认证”的抵扣联发票,企业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网上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确认处理。
(三)对经国税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企业如已申报抵扣的,应调减当期进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十、在网上认证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及扫描仪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或与软件开始商和扫描仪供应商联系。具体联系如下:
1、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
2、新疆西安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商);咨询电话:95105102
3、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扫描仪供应商),其新疆总代理为:乌鲁木齐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991)2316326 2336906
网上认证的业务流程图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