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比对不符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制度,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建立审核检查传递单,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对比对不符的发票做到每票必查,查有结果。
需异地协查的发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转办和组织协查。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6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的采集工作。针对我区目前运输发票采集中存在的问题,要在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一次运输发票取得、采集的宣传辅导活动,第一,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票面抵扣方标识符即“+”,必须是加注在该纳税人税号前方可进行采集、申报;第二,对同时记载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在采集数据时应将全部费用填入“运费金额”栏中,将运费填入“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栏中,以确保比对金额一致。
三、总局已将2005年1-6月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重新下发,请各地及时到96.16.17.100服务器的目录(“/运输发票/补2005年1-6月货运缺联发票/”)下载,按照总局《通知》要求认真审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