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对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面清理、认定工作,今后对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清理要形成工作制度,认定工作原则上按公历年度完成。认定清理工作于每年1月份开始,2月底前结束,3月15日前将清理认定清理结果报区局。
各地要对本次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形成总结报告并填报《小规模纳税人清理情况表》于11月底前一并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路径:区局FTP:/CENTRE/流转税管理处/各类调研、检查/小规模清理/。
二、异常申报处理岗、税源管理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各类扣税凭证原件,税务人员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实其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
三、再次重申,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在办理认证对于“认证时失控发票”应当即扣留发票原件,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认证岗位人员应每日查询新增失控发票数据,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的,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发票原件报税务机关,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