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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5]244号
颁布时间:2005-12-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调整我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2005]196号)中对我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有关政策问题也给予了明确。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政策衔接和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我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400元艰苦地区津贴扣除额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四、全区石油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原石油一线职工按每人每天15元和到一线实际作业天数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伙食补助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应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六、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检查力度,大力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力争把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带来的减收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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