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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免农村抗震工程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50号
颁布时间:2005-10-25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解决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和地税发[2005]100号)收悉。来文反映:和田地区部分乡、镇利用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对口扶贫款修建了一批扶贫抗震住房,以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的住房问题。在当地党政的要求下,建议区局予以免征抗震住房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
经研究,区局意见: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补充规定,对扶贫抗震住房工程不得免征“建筑业”营业税。若农民接受扶贫款或自筹资金,自己组织施工建房,则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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