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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地税发[2004]69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各局:
为正确贯彻新地税发[2003]161号、新地税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公平税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护下岗职工和其他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局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明确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石地税发[2003]154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人数问题。
根据新地税发[2003]161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服务性经营并属免税项目的,其雇工人数可在4-8人范围内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掌握确定。经我局研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属免税项目的,雇工人数暂定为6人,超过6人的,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二、关于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客货运输免税问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客货运输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包括挂靠其他企业经营),只限本人拥有的一辆实际从事经营的车辆取得的运输收入给予免税照顾。
三、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雇工人数问题。
根据新地税发[2004]71号文件规定,对2002年以后(含2002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服务性经营并属免税项目的,其雇工人数在4-8人范围内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经我局研究,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属免税项目的,雇工人数也暂定为6人,超过6人的,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对上述申请免税以及前期已给予免税的个体经营户,应按照石地税发[2003]154号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严格审查和审批并加强跟踪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假借下岗失业人员和毕业生名义从事经营、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切实保护各类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各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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