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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45号
颁布时间:2004-09-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中“房产税自次月起计征”仅规定了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应扣除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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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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