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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部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4]102号
颁布时间:2004-12-07
各局: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157号)、“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发[2004]73号)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局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其后续监督和管理,健全办事责任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涉及我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税:
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35号文件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的八项材料、代开票纳税人应提供的六项材料均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取消其减免营业税的认定后,各局应对其辖区管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为便于工作,可登记在减免税台帐上,也可以单另登记造册,并随时掌握其后期经营变化情况。
(二)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要求企业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
2、将审核无误的复印件存档,并具以变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帐。
3、给企业出据认定书(样书附后)。
(三)关于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消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半年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
1、要求企业需报送房屋大修停用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新地税发[2004]157号文件的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表中的项目应逐一审核,审核无误后,据以变更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1、纳税人应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审核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并据以登记减免税台帐。
二、以上各项目纳税人如不按规定提供资料,按新地税发[2004]157号、新地税发[2004]158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三、市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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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力发电厂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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