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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颁布时间:1994-05-05

     1994年5月5日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 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 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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