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

新国税发[2001]44号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新国税发[2001]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 办法》(国税发[20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 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以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 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特别是各级国税局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采取有力措 施,保证《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 实。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州、市国税局要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印发 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预算 会计核算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监管制度,按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建 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内控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财务清查 制度。   三、加强财务开支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的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和资金性质如何,都要纳入预算,实 行归口管理,统一核算,列收列支,任何部门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凡未 纳入预算管理的,一经查实,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暂 行办法》中监督与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国税局的预算安排,财务开支既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对 较大数额的预算安排、财务开支又要坚持集体研究审定制度,防止和杜绝个人说了算。   四、加强基建项目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各级国税局必须成立由局领导、监察、计财 等部门参加的基建领导小组,落实项目责任人,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并下设基建办 公室。整个工程从工程立项、工程招标、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都要 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具体议事责任为:基本建设的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基建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由基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基建办公室负责办理基本建设 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坚持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制度。各级国税局的基建项目必须按《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 要求,报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建设单位对立项后的基建项目必须按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方 可开工建设。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安排建设。不得擅自扩 大建筑面积,提高装修标准。今后发现不按规定报批,审批手续不全以及不执行规定 标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装修的,区局一律不予补助资金,并要通报批评。   五、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中规定的审计内容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各地、州、 市国税局必须对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年度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报告,于年终后20日内报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