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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和办理分成问题的有关规定
新国税征字[1995]036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新国税征字[1995]036号 现将财政部财检字[1995]44号《关于在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和办理分成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主动 与当地大检查力、公室及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协调办理由国税局参与的对中央企业检 查的分成问题。 附件: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的方 针政策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制度、规范大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行为,使大检查工作逐步 作到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大检查工作效果,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税收、财务大 检查工作规定》,结合多年来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盈点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大检查的重点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自查 工作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检查重点检查的时限、内容、重点、范围和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 处理原则、政策、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和现行财税物价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章 准备阶段 第四条 大检查的重点检查在企业和单位的自查基础上进行。在开展重点检查前,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对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报来的大检查自查报丧, 进行认真审定、整理、汇总、分析、研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国务院通知的 要求对重点检查工作做出安排。提出重点检查方案。 第五条 重点检查单位名单的确定,应按照国务院通知中规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地 的实际情况,本着既有重点又要注意覆盖面的要求进行安排。对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而在自查阶段走了过场、交了白卷的单位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单位,都必须列入当 年重点检查名单内。 第三章 组建检查组 第六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大检查安排的重点检查工作量抽调检查人 员,组建与之相适应的检查组,每个检查缎配备检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并指定 一名检查组成员担任组长。 第七条 检查组人员由财政、税收、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抽调业务素 质好、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财会、税务、物价专业人员组成,也可委托社会经济监督中 介机构承担部分检查任务。 第八条 检查组进驻被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前,各有关大检查办公室应对组建 的检查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大检查的有关文件、规定相方针、政策,讲明检查 的步骤和 方法,提出要求,宣布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九条 检查组接受重点检查任务后,在未正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前,对被查单位名 单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否则,以违反检查纪律沦处。 第四章 重点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检查组进驻被查单位前,应由派出检查组的大检查办公室提前通知被查单 位,以便被查单位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条 检查组应持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入被查单位执行重点检查任务。检 查组进点后,在开展帐务检查前,应首先听取被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和有关基本情 况的介绍,并注意了解以下情况: 一、上年度是否进行过审计(指务级政府审计机关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下同) 或大检查的重点检查。(指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下同)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被查单位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大检查自查中查出了哪些问题,是否按规定调帐纠正和 补交了应上缴的款项。 二、被查单位的性质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是企业单位。如果是事 业单位,要弄清是全额、差额、自收自支还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如果是企业单位,则 要分清是国有、集体、联营还是股份制企业。如果是联营企业,要弄清是哪些单位投 资联营的,是属全民联营、全民与集体联营,还是集体与集体联营以及各投资方的出 资情况。 三、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被查单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哪个行业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有哪些 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 五、财政部门核定其财务管理体制的形式,其所得税和税后利润交哪一预算级次。 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及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税收、财 务大检查工作规定》,检查组在依法执行检查任务中,有权了解被查单位与检查有关 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有关的凭证、帐册、报 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对被查单位的原始凭证、 有关资料等进行摘抄、印、摄像或复制;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对 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按照有关财经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组在执行检查任务中。发现有抵制检查以及有对坚持原则的检查 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入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如实向大 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在执行检查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工作人员守则》,依法检查,忠于职守,竖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如有在检查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不按原则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派 出检查组的大检查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撤换。并按干部管理权 限,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的时限,一般是检查当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上年 度未检查,未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重点检查组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物价法规的基础上,对 于当年大检查规定的重点检查项目和内容要逐项进行查验、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 事项认真记录,收集必要的证据,逐条分类汇总,与被查单位核实后向大检查办公室 如实汇报,同时提出定性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定案处理的依据和政策原则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查单位违纪事项的定性处理建议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现行法 规制度为准绳,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事实清楚,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所认定的每一项违纪事实的来龙去脉清楚,违 纪金额的计算有根有据。 证据确凿,包括人证和物证,时间、地点都必须真实可信,证据之间没有矛盾。 定性准确,就是要在认真分析材料和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定每项违纪事实 的性质和特征。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要准确。能够证明被查单位错在什么地 方,违反了哪条哪项法律、法规或制度,属于什么性质的错误。 处理恰当。就是提出的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对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处理法 规和规定。 手续完备,就是从进点检查到撤出,在检查过程中所索取、复印、摄像的物证、 数据、证言及其他资料,都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所有物证、数据和资料,每件都要有 提供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写明提供证据的具体时间和出处。证言要有提供人签名, 并书上“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字样。 第十八条 正确地掌握贯彻“宽严适度”原则。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 求是、宽严适度”的政策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凡属自进出来的财经违纪问题,要由 企业单位进行调帐纠正,补交应上缴的款项,可不予以处罚;凡是被查出的违纪问题, 都应从严处理,不仅要调帐纠正,补交应上缴的款项,还要在有关规定的违纪罚款幅 度内处以罚款,不能不罚。至于罚款的幅度,数额的大小,要根据违法违纪事实情节 的轻重、遗成述纪的原因和后果,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填写重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结束重点检查,填写重点检查报告时,事前应将所检查发现的 违纪事项,按其违纪性质进行归集分类,逐项列出。所填报的违纪事实要详细、具体, 数字的计算要作到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并按现行财税物价法规制度,提出定性处理 建议。处理建议要引用有关的财经法规条文(何款何条),检查组在检查报告中除阐 明违法违纪事实和处理建议外,还应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 经法规、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被查单位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检查组整理好的重点检查报告,要求书写清晰,字迹工整,并经检查组 组长签字后,送交被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查单位签注意见后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应签名,以及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收到被查单位退回已提出意见的检查报告后,如被查单位的意 见涉及到违纪事项与事实不符或数字计算有误,定性引用的法规条文不准确,检查组 应当即进行复核,并将检查报告及附件(如调查记录、证言、证明文件、凭证复印件 等)连同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复核结果送交大检查办公室裁定。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对所检查出的违纪问题,在未报送大检查办公室发出处理决定 之前,不能自行通知(包括口头告知)被查单位可按处理建议处理,如有违反,按违 反检查纪律论处。 第七章 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检查办公室在对检查组提出的重点检查报告经过认真审核后,对 被查单位的违纪问题作出检查结论和定案处理并发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查单位收到大检查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后。应文即按照《处理决 定》纠正错误,调整帐目,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级次如数上缴各项应交款项,如有 拒不交库的,可商请银行划拨扣缴,或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其他 制裁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查单位对处理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可在十五日内向发出《处理决 定》的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应继续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需要给被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 刑事责任的,要以建议的形式,连同有关资料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应作好重点检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将检查案卷材 料整理成册,建立检查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度大检查开始执行,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 进行复查或抽查可参照执行。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中亦可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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