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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
新国税所字[1995]49号
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新国税所字[1995]49号 按国税函发[1995]4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称:“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厦、国泰、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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