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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
新国税所字[1995]014号
颁布时间:1995-03-01
1995年3月1日 新国税所字[1995]014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58号通知称:“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 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 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 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请各地知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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