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新国税所字[1995]006号
颁布时间:1995-02-14
1995年2月14日 新国税所字[1995]006号 现将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 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或亏损额。对兵团所属团场、师部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应由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 机关审核认定,并签字盖章。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由乌鲁木齐市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国有企业之间联营,且联营地在兵团的,可汇总缴纳 所得税。兵团所崩企业与其以外的各类企业联营的,对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应计算所得 税额,然后就其投资方所得税额就地征收入库,对兵团联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可 汇总缴纳。除上述情况外的联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兵团企业举办的股份制企业 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年终一次汇算清缴。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团场、 师部的汇总报表,应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报送。生产建设兵团的汇总报表,应 分别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报送。 五、凡兵团所属企业财务报表未纳入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汇总报表的(属国税局征 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