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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38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新国税函[2003]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涉及税 收征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为严格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区局决定在全疆国税系统 组织开展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施 行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内容, 必须修改或废止。 对现行的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办法等,与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应 依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力戒形式主义。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是税务机关 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标准。因此,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保障 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必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务实,绝 不能走过场。 三、清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清理情况 说明,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清理报表(见附件)请于4月10日前上报区局法 规处。 附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报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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