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财法税字[1995]024号
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新财法税字[1995]024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