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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摘转财政部关于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的问题 

新国税发[1995]019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新国税发[1995]019号    最近各地来电反映,随着新税制的实施,一些伪造、倒卖、盗窃、虚开,非法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执法力度。治理税收环境,建立人民群众 协税护税网络。要求区用进一步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 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而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的堵塞漏洞。 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故现将《通知》摘转如下,请各地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案件,需要 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 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 额大,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够处罚金的,在必要时, 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新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 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处理机关办理,权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可按照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的规定执行,提 给奖金,以鼓励维护税收积极性。对税务干部变获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结合 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提奖退库按原规定办理.请各地严格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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