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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7-11
1996年7月11日 新国税流字[1996]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310号《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称:“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 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 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 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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