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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022号
颁布时间:2000-09-02
2000年9月2日 新地税三字[2000]022号 (一)市场随同房屋出租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 费)、各种代收的水、电、暖等费用应分别核算。其中:水、电、暖等属于经营户自 理的并有水、电、暖等单位专用票据的;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经县以上物价部 门核准收取的可给予扣除外,其余全额计征房产税。 (二)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摊位)其租金收入一并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是指出租房屋门前屋后的院落用地,其出租用于堆放货物或 摆摊设点。 (三)为扶持市场的发展,对市场代收水电暖费用又无法提供专用票据的;收取 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物价部门又无法核准的,计征房产税时,经批准列举的单 位可从其租金收入总额中给予定额20%的扣除。 (四)新成立或本批名单未列举的已形成一定规模、财务核算清晰且有物业管理 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亦比照办理。 (六)此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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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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