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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市场取得若干年房屋使用权的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019号颁布时间:2000-09-27

       2000年9月27 新地税三字[2000]019号      (一)单位或个人出资兴建的房产不具有产权,而是具有若干年使用权,在此期 间不再缴纳任何租金,其实质是租赁关系,因此,由产权所有人按实际收取的集资款 金额依12%税率缴纳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单位情况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务 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可按使用权年限分期 计征房产税;对经营不正常,财务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地 税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计征房产税。   (三)分期计征房产税的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登记,租赁关系 没有承续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性补征房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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