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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征[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甘地税征[2003]3号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及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请示》(金地税 [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交警部门代征的车船使用税及运管部门代征的交通运输营业税等全部 委托你市交通征稽处代征。 二、你市交通运输客票由省局单独审批印制,你局向省局直接领取,并负责保管、 发售以及货票代开等日常管理。具体办理请按发票管理的规定与省局发票管理中心联 系。同时,要做好对旧版发票的清理收缴与检查工作,处理好与原代征单位的工作衔 接与配合。 三、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开展此 项工作。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明确其权限与职责,确保票证管 理和税款解缴安全、及时。严防代征税款被占压、挪用或少征、多征、减征应代征税 款现象的发生。 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请按规定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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