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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8号颁布时间:2005-09-13

     2005年9月13日 渝地税发[2005]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保险业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保 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5,000元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 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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