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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0号
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9月5日 渝地税发[2005]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新的税额标准能够顺利执行。 二、各局要对辖区内天然气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和划定2005年 7月1日前后天然气的开采、销售、使用情况,督促纳税人对7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 情况进行重新申报,并于9月底前把应补征的税款补征入库。 三、比照财政部新的税额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5元。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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