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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5]383号颁布时间:2005-07-28

     2005年7月28日 渝国税函[2005]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 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 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 税的免税。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 955号)第一条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操作规程(试行)》(渝国税发[2002]85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 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 售额×适用税率   四、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审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适用《税网》征管的,应 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栏目; 适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备注栏内。同时还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 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期满90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交主管退 税部门签字认可;在期满180日内,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按申报备案年月装订成册,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 (1式3份),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后,留存1份,返 出口企业1份,交征税部门1份作为免税凭证。   对于逾期未收齐报关单、核销单以及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规定等情况的出口货物,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中备注栏中 注明,并及时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2)征税部门作内销处理,征税部门应将处理结 果反馈退税部门。   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视同内销 征税的货物等情况,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 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货物,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 费税。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略)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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