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 渝国税函[2005]3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
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
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
税的免税。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
955号)第一条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操作规程(试行)》(渝国税发[2002]85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
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
售额×适用税率
四、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审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适用《税网》征管的,应
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栏目;
适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征管的,应将出口销售收入正确填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备注栏内。同时还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
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出口货物期满90日内,小规模纳税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交主管退
税部门签字认可;在期满180日内,将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按申报备案年月装订成册,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
(1式3份),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后,留存1份,返
出口企业1份,交征税部门1份作为免税凭证。
对于逾期未收齐报关单、核销单以及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规定等情况的出口货物,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中备注栏中
注明,并及时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2)征税部门作内销处理,征税部门应将处理结
果反馈退税部门。
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视同内销
征税的货物等情况,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
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货物,须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
费税。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申报(审批)表(略)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