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14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渝地税发[2005]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特别在已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的情况下,要告知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 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对纳税人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 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