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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12号
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渝地税发[2005]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国税部门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 围后,各区县局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免抵增值税情况,做好相应的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的缴纳情况,各区县局应按季统计并在季末后20日内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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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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