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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403号
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渝国税函[2004]4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6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市未设分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总 公司汇总在北京市缴纳,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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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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