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4-06-11
2004年6月11日 渝国税发[2004]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