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84号
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渝国税函[2003]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管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方便基层领用票证,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单位向市局领取纳入 “两费”管理的有关票、证、框、薄等,市局不再向各区县(市)局收取费用,由原 领购改为领用。实行领用办法以后,各单位所需的有关票、证、框、薄,凭经手人、 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并加盖有单位公章的“票证领用单”到市局直接领取。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领用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零售价格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计委确定的全国统一价格执行。专用发票管理费结算比例调整为区县 (市)局70%,市局30%。 二、普通发票及有关证、簿领用。领购改为领用后,要加强对普通发票及领购簿、 登记簿的计划管理。各单位每个季度、年度的用票计划(含企业自印发票)必须提前 报送市局审批,市局将统一安排印制和费用结算。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及领购簿、 登记簿实行颌用后的零售价格按市物价局核定价格执行。普通发票运输、保管、损耗 等管理费市局与区县(市)局的结算比例不变。企业自拟衔头发票的零售价格按印刷 厂的印制价加8%的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组成,印刷厂的印制成本价格由市局通 知各区县(市)局。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副本外壳及镜框(以下统称税务登 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由市局根据全市的需求量安排统一制作,委托市咨询公司发 放。各单位持市局审批同意的《票证领用单》到市咨询公司领取。各区县(市)局在 运输、保管、发售税务登记证件中的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 四、涉外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改为领用后,领发渠道不变, 零售价格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发放管理及费用结算。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由领购改为领用后,各区县 (市)局要加强对各种发票、证簿领用的计划管理,防止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 失。对计划不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损失责任。从2003 年1月1日起,市局将根据各区县(市)局“两费”入库金额,按季对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及有关证簿的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进行结算拨付。对于从2001年7月 至2002年12月期间的票、证、簿领购情况,各单位要开展一次全面清理,于 2003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实行我退少补。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两费”缴入市局专户结算表(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后有关个体、市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