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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91号
颁布时间:2003-09-28
2003年9月28日 渝国税发[2003]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的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低保证”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国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再就业的优惠 政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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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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