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执行企业所得税西部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3]507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渝国税函[2003]507号 渝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请示》(渝中国税 发[2003]2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市邮政管理局的邮政综合业务网建设、邮政金融网建设和邮件处理自动 化工程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属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且该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全局邮政业务收 入的9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1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 意见,在2010年底前,对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税收优惠期间内,你局应加强对该企业鼓励类产业和收入项目比例的检查 审核工作,对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动导致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 见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105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