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1日 渝国税发[200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所述“科研机构”和“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
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中所规定的国家经贸
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其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时间是从
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
号)所规定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其转制后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时间是从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
(三)按“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的
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其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是从2001年起至
2005年底止。
二、对有科研机构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股的转制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除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企业章程等相关证明
股权构成的资料。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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