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渝国税函[2003]95号
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渝国税函[2003]95号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工银渝发[2003]14号) 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渝住改办发[2002] 494号),经研究,同意你行申请,从2003年1月1日起,在由职工个人负担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比例的条件下,对你行(含所辖 各支行)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比例内为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