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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渝国税函[2003]95号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渝国税函[2003]95号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工银渝发[2003]14号) 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渝住改办发[2002] 494号),经研究,同意你行申请,从2003年1月1日起,在由职工个人负担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比例的条件下,对你行(含所辖 各支行)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比例内为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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