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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58号
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渝国税发[2003]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因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二条所称“当期”指会计核算期。 二、对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 不再划分3月1日前取得,均按本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做好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电子屏幕、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使税务干部和纳税 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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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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