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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渝国税函[200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个别地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有些松懈,未严格 按有关制度办理。为了防止专用发票管理的职务犯罪,切实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现将 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如下:   一、落实和加强专用发票双人管理制度   各地对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定要实行双人管理制度,收款、开具收款凭据与发 出发票环节分设岗位和人员。每天收款人外出的发票数量与出票人发出的发票数量要 进行核对;专用发票的盘存也必须是两人以上进行盘存,年终总盘存分管专用发票科 长必须参加监盘,每次盘存必须填写《专用发票盘存报表》,由盘存人签字或盖章, 以便备查;专用发票库房应坚持双人、双锁管库制度,每天未卖完的专用发票必须进 入专用发票库房保管。   二、落实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制度   发售专用发票要坚持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填写专用发票领购单,并申报专用发 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的数量要与 税网发售专用发标纳税人分户售票帐上登记的数量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发 售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点收到纳税人填写的专用发票领购单,必须按月装订 成册,以便备查。   三、落实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管理登记制度   专用发票领购簿是税务机关发售、注销专用发票时的登记记录。纳税人在税务机 关领购专用发票后,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专用发票登记台帐上登记 领购数量,使用、注销情况也必须在专用发票登记台帐上登记。《四川省重庆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换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问题的迥知》(重国税发[1996] 330号)规定,“每年更换专用发票领购簿时,必须检查专用发票登记台帐的登录 情况及更换专用发票登记台帐内页。专用发票登记台帐登录的专用发票使用、结存、 领购的发票号码必须与专用发票领购簿领购的号码一致,每册登记台帐使用先后必须 保存五年以上,以便备查”。现再次重申各地要严格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对纳税 人注销、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上防伪税控停用手工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必须对纳 税人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收缴、销毁,收缴的专用发票,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 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四、落实专用发票管理岗位轮换制度和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待遇问题   专用发票管理和发售岗位,要挑选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 人员。对专用发票管理和发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轮换、顶岗,人员的轮换、顶岗必须 经分管局长同意,方可轮换、顶岗。轮换、顶岗要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为了保证专 用发票管理和发售岗位人员的稳定性,体现专用发票管理和发售岗位的重要性,各单 位对专用发票管理和发售岗位人员,按总局规定要落实应该享受的专用发票管理补贴 和必要的通讯补贴,以鼓励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五、专用发票的检查   为了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专用发票管理,要求各地每半年安排对专用发票管理的 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于每年12月底前,将检查的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作为每年流转税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市局将结合执法检查,统一组织对各地专用发票 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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