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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13号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渝国税发[2003]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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