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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25号
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渝国税发[2003]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转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通知》(重治办发 [2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规定,我市国税系统收取的票证工本费直接填 开《税收完税证》和《缴款书》划入中央金库。 附件:
重庆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 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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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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