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2日 渝地税发[2004]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
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
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
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
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停
止使用并作废。
二、《货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其印制价格、工本费价格严格按照重庆市物
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已核定的相同规格联次发票的价格执行。即印制价格:
0.463元/份,工本费价格:0.50元/份。
三、鉴于个别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发生变化,因此,从
2004年7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一律必须使用新的地税机
关代码(见附件2)。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印发税
务机关代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61号)执行到2004年6月30
日截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的统
一式样规格自行刻制,并从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新样式的货运发票代开专用
章。
四、原《重庆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重庆市水路货运统一发票》、《重
庆市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重庆市公路运输零担定额发票》、《重庆市公路货运定
额专用发票》和印有企业衔头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的
《货运发票》。
五、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填开新版的
《货运发票》时,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还是代开票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的开票
要求采取机打方式进行填开。对不按规定使用、开具新版《货运发票》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代码
单位 代码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500000
万州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1
涪陵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2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3
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4
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5
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6
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7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8
北碚区地方税务局 2500109
万盛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0
双桥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1
渝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2
巴南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3
黔江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4
长寿区地方税务局 2500115
綦江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2
潼南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3
铜梁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4
大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5
荣昌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6
璧山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7
梁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8
城口县地方税务局 2500229
丰都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0
垫江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1
武隆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2
忠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3
开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4
云阳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5
奉节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6
巫山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7
巫溪县地方税务局 250023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1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2
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500243
江津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1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2
永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3
南川市地方税务局 250038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2500902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500903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500904
北部新区高新园地方税务局 2500905
附件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代开)》票样(略)
附件4: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