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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03-12
2004年3月12日 渝国税发[2004]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49号)精神,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对全市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起征点情况全面调查后,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4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重庆市增值税起征点按下列标准 执行。 (一)渝中区、涪陵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 碚区、巴南区、长寿区、渝北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等14个地区个体工商 户增值税起征点,按销售货物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3000元/月,按次 纳税销售额200元/次(日)的规定执行。 (二)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 大足县、潼南县、璧山县等11个地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按销售货物 4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2500元/月,按次纳税销售额200元/次(日) 的规定执行。 (三)万州区、黔江区、城口县、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南川市、 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石柱县 等18个地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按销售货物3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 2000元/月,按次纳税销售额200元/次(日)的规定执行。 二、对起征点调整后,不达起征点户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 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的定额,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不打折扣。 三、各单位在贯彻本通知的同时,应结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 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渝国税发 [2004]48号)规定的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各单位于2004年4月25日前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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