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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八个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68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2004年3月8日 渝地税发[2004]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 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 1、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经营建筑业、娱乐业、 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 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三 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2、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 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当年雇 佣刑释解教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三年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刑释解教人员人 数÷年均总人数)×100%。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 体(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美容、 美发、水吧、洒吧、洗脚等除外)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经区 县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三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三、减免税报送资料 (一)、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刑释解教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 5、雇佣刑释解教人员的刑释解教证件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的减免税申请(附联系电话);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证明;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任选两个月工资表); 6、企业职工花名册; 7、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刑释解教证件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上述税收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 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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