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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财预[2003]120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渝财预[2003]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 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市部分受“非典”疫情影 响较大的行业实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由于基金减免政 策中部分项目中央与地方减免幅度不一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操作,经 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通知》“一、关于税收的减免政策”和“三、 关于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均涉及教育费附加减免。为便于操作,现统一按《重庆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渝地税发 [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我市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因此,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执行减半收取政策。 三、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减免问题。农网还贷资金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通 知》规定,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 等行业应缴纳的属中央收入部分的农网还贷资金全免,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农网还贷资 金减半收取,即每度电减免1.4683分钱,收取0.5317分钱,全部为市级 收入。 四、《通知》规定的“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应 为收入所属期间。 五、《通知》下发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各项收入,不再退还。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是国家在特殊 时期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财税部门必 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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